各設區市造價站,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工程造價管理,滿足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規范建設工程造價指標數據編制管理工作,省造價總站制定了《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指標編制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逕向省造價總站反映。
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2013年12月31日
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指標編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工程造價管理,滿足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規范建設工程造價指標數據編制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工程造價指標數據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造價指標的采集、整理、編制、發布和管理。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指標是指具有通用性、綜合性和代表性的工程造價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第四條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以下簡稱“省造價總站”)負責全省建設工程造價指標的編制與管理工作。各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各設區市造價站”)負責本轄區建設工程造價指標的編制與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造價指標管理的目標是實現建設工程造價數據科學積累和有效利用,更好地為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為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計價提供造價信息的專業服務,實現資源共享。
第六條 工程造價指標內容包括工程概況、工程特征、指標數據。工程概況包括項目名稱、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工程專業、工程類別、價格類型、編制依據等。工程特征按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分別進行描述。指標數據包括工程造價構成指標、分部分項工程造價指標、措施項目造價指標、人工和主要材料消耗量指標等。
第七條 各設區市造價站按照省造價總站要求從網上備案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中抽選有代表性的工程項目,造價咨詢企業根據設計文件、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等相關資料按照《工程造價指標格式》要求編制后提交項目所在地的設區市造價站,設區市造價站審核、匯總后報省造價總站。造價咨詢企業及造價專業人員作為指標編制單位和編制人應確保信息真實、數據準確,并對編制的指標質量負責。
第八條 工程造價指標實行不定期發布,發布途徑包括工程造價信息網站、刊物,并根據需要集中匯總發布。工程造價指標中可體現具體編制單位、編制人和審核人等信息,不載明具體工程名稱及工程相關各方責任主體的信息。
第九條 各設區市造價站日常應加強對網上備案的造價咨詢成果文件進行整理和歸類,逐步建立涵蓋不同專業、結構類型和使用功能的工程技術經濟指標數據庫。
第十條 造價咨詢企業的工程造價指標采集、整理、上報工作情況作為評優評先、信用綜合評價和造價咨詢企業執業行為檢查的內容之一。
第十一條 在我省推廣使用的工程造價計價軟件,應具備本辦法規定生成報送文檔的相關功能。
第十二條 工程造價指標的報送、編制、發布、管理、查詢通過計算機軟件輔助完成。在造價信息網上建立工程造價指標查詢、交流專區,供建設各方主體上報、查詢、交流、交換指標信息。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