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造價站,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建設工程造價指標數據評審工作,省造價總站制定了《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指標數據評審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2014年6月10日
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指標數據評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造價指標數據評審和管理,確保工程造價指標數據具有代表性和準確性,滿足工程建設各方主體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造價指標數據的評審。
第三條 工程造價指標數據的評審應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工程造價指標數據評審內容包括工程概況、工程特征、工程造價構成指標、分部分項工程造價指標、措施項目造價指標和人工、主要材料消耗量指標。
第五條 工程造價指標數據的具體評審工作由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以下簡稱“省造價總站”)負責組織。從省造價總站建立的造價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負責具體評審工作。
第六條 工程造價指標數據評審標準:
1、入選的工程項目應當具有代表性、時效性,能夠反映我省目前常用的工程類別和工程專業。
2、編制工程造價指標數據選擇組成完整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招標控制價、竣工結算價、投標報價作為主要對象。
3、工程造價指標中填報的內容、工程特征、編制說明等應符合《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指標編制暫行辦法》(閩建價[2013]47號)的規定,內容完整、信息真實、數據準確。
第七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紀律、服從管理、自覺接受監督;
2、獨立、客觀、公正地完成委托的評審工作;
3、與評審工作涉及的企業或者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4、不得私下接觸利害關系人,不得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擅自透露評審工作情況;
5、保守評審工作涉及的企業以及項目的商業秘密并不得利用掌握的商業秘密牟利;
6、不得私自保存或拷貝評審工程項目的有關信息。
第八條 省造價總站為每位評審專家建立評審項目情況檔案,詳細記載其參與評審工作的具體情況。
第九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造價總站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并予以通報:
1、私下接觸利害關系人;
2、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3、擅自透露評審工作情況的;
4、泄露評審工作涉及的企業以及項目的商業秘密或者利用掌握的商業秘密牟利的;
5、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6、私自保存或拷貝評審工程項目的有關信息。
第十條 評審專家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評審,如需相關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行補充說明和調整,應由省造價總站與企業聯系。
第十一條 評審完成后,評審專家應填寫書面評審報告,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 評審合格的工程造價指標將由省造價總站發布。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