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項目名稱 | 子項 | 類別 | 設定依據 | 實施部門 | 共同實施部門 | 實施對象 | 委責任處室 | 備注 |
1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 | 無 | 行政處罰 |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第二十三條 |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無 | 法人、其他組織等 | 造價站 | |
2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 | 無 | 行政處罰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無 | 法人、其他組織等 | 造價站 | |
3 | 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 無 | 行政處罰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無 | 法人、其他組織等 | 造價站 | |
4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 無 | 行政處罰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149號部令)第十二條、第三十九條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閩政文[2015]488號)附件2第五條 |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無 | 法人、其他組織等 | 造價站 | |
5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 | 無 | 行政處罰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無 | 法人、其他組織等 | 造價站 | |
6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 無 | 行政處罰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無 | 法人、其他組織等 | 造價站 | |
7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 無 | 行政處罰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無 | 法人、其他組織等 | 造價站 | |
8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 無 | 行政處罰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無 | 法人、其他組織等 | 造價站 | |
9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 無 | 行政處罰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無 | 法人、其他組織等 | 造價站 | |
10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 無 | 行政處罰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五)項 |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無 | 法人、其他組織等 | 造價站 | |
11 |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 | 無 | 行政處罰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無 | 法人、其他組織等 | 造價站 | |
12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 | 無 | 行政處罰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無 | 法人、其他組織等 | 造價站 | |
13 | 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 無 | 行政處罰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無 | 法人、其他組織等 | 造價站 | |
14 | 注冊造價工程師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 | 無 | 行政處罰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無 | 法人、其他組織等 | 造價站 | |
15 |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的 | 無 | 行政處罰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 |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無 | 法人、其他組織等 | 造價站 | |
16 | 注冊造價工程師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 無 | 行政處罰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 |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無 | 法人、其他組織等 | 造價站 | |
17 | 注冊造價工程師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的 | 無 | 行政處罰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三)項 |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無 | 法人、其他組織等 | 造價站 | |
18 | 注冊造價工程師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 | 無 | 行政處罰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十條第(四)項 |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無 | 法人、其他組織等 | 造價站 | |
19 | 注冊造價工程師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的 | 無 | 行政處罰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五)項 |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無 | 法人、其他組織等 | 造價站 | |
20 | 注冊造價工程師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的 | 無 | 行政處罰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十條第(六)項 |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無 | 法人、其他組織等 | 造價站 | |
21 | 注冊造價工程師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 | 無 | 行政處罰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七)項 |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無 | 法人、其他組織等 | 造價站 | |
22 | 注冊造價工程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 無 | 行政處罰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十條第(八)項 |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無 | 法人、其他組織等 | 造價站 | |
23 | 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的 | 無 | 行政處罰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無 | 法人、其他組織等 | 造價站 |